一、 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優惠
1. 退稅優惠:軟件產品登記后,所退稅款(14%)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
2. 減稅增收:雙軟認定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前兩年全免,后三年減半);
3. 政策優惠:享受國家許多優惠政策,特別是申報國家、省、市、地區等的雙軟技術項目,政府給予大筆扶持資金;
4. 上市融資:有利于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增強客戶、合作伙伴、政府和金融機構對公司的認可;為企業上市或在資本市場上融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5. 其他優惠: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按照合同隨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套配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 軟件產品評估條件
1. 企業注冊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軟件產品是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
2. 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3. 軟件產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傳播的內容的;不符合我國軟件標準規范的;
4. 單位或個人自己開發并自用的軟件以及委托他人開發的自用專用軟件不可以進行評估。
三、 軟件企業評估條件
根據《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及《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軟件企業評估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業;
2. 以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品開發并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為主要收入;
3. 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4. 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 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6. 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出具的軟件產品證明函;
7. 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8. 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