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0-12-19
點擊:729
一、 資助對象
開展設備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我市中小微企業(yè),且為融資租賃承租方。
二、 申報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中小企業(yè);申報資金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
(二)融資租賃業(yè)務合同發(fā)生時間在2015年1月1日(含)后,且為設備融資租賃。其中,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回租設備需為購置使用3年內的設備(即2013年1月1日后購進的新設備)。
(三)企業(yè)作為融資租賃承租方,且正常還款付息的。
三、 資助方式和標準
單個企業(yè)當年列入貼息的融資額不超過1500萬元(超過1500萬元的按1500萬元計算貼息),年貼息金額不超過融資租賃合同融資額的8%(且不超過實際利息發(fā)生額),最高不超過120萬元;對同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貼息時間不超過2年,貼息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