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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企業近五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二)申請進口產品貼息的企業,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消費使用單位;申請進口技術貼息的企業,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方。
(三)申請進口貼息的進口產品和技術應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完成結關和執行合同(技術進口,需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申請企業本次申報進口產品、技術未申報過國家進口貼息項目。
(五)符合以上條件進口產品及技術進口總額不低于10萬美元。
資助標準:
按進口設備投入額的10%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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