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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東省技術改造申報對象
工業企業利用自動化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進一步優化工藝技術流程,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優質率,實現“減員、增效、提質、保安全”目標的項目。
二、廣東省技術改造設定依據
(一)《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企業技術改造資金項目》
三、廣東省技術改造資助標準及方式
(一)資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設備更新項目按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市,下同)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的20%進行獎勵,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和云浮市,下同)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的30%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原則上按地區獎補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區內獎補比例保持一致,具體獎勵比例根據競爭性評審遴選后的項目設備更新額度等因素確定,入庫項目不等同于最終省級財政資金給予支持的項目。
(二)入庫要求
1.項目承擔單位為在廣東省內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
2.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具備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核準或審批等文件。
3.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及申報獎勵的設備投資未獲得過省財政資金的支持,且未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專項資金支持。
4.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間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項目備案證建設期內。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明確的完工日期。
5.獎勵的項目設備為自項目原始備案通過日后至完工日期間購置的設備(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票據不含稅),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申請延期的,自申請延期通過日后算起。
6.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企業項目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含稅)不低于7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項目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含稅)不低于400萬元。
7.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三)設備事前獎勵方式
(一)支持內容:支持在2023年3月31日(含)前完工的2019年度已獲支持的設備事前獎勵技術改造項目。
(二)支持方式及標準:2019年度已獲支持的設備事前獎勵技術改造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并通過驗收后,按實際設備購置總額核算獎勵金總額,項目最終所獲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按原計劃設備購置總額核算的獎勵額度。
(三)入庫要求:2023年3月31日(含)前完工并通過驗收的2019年已獲支持的設備事前獎勵項目。
3.項目備案建設期(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票據不含稅)實際所購置的新設備總額不低于700萬元。
4.項目應于2019年至2020年期間完工。
5.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以統計部門意見為準)。
四、申請受理說明
(一)受理機關: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受理時間:2023年(注:超過網絡填報受理的截止時間,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請);
2.書面材料受理時間:2023年(工作日);
備注:一個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技術改造投資補貼項目。
五、辦理流程
東莞市工業信息化局發布指南――申請單位網上系統申報――市經信息局對申請材料組織初審――現場驗收考查――申請單位向市行政服務大廳交收文件窗口提交申報材料――市經信局核定資助金額――社會公示――下達資金計劃――申請單位提交撥付資金有關資料——市經信局撥付資助資金。
六、注意事項
(一)申報項目建設內容不得與已資助項目交叉重復,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向市有關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追究申報單位責任。
(二)申報單位提交的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應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市統計部門認定超出誤差范圍的取消資助,多次出現誤差的,將列為“不誠信企業”,且三年內不得申報相關專項
(三)申報單位在近三年沒有十萬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環保處罰,規模以上企業研發費用不能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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